潍坊律师
赵保宪律师
地区:山东 潍坊
手机:13562672268
电话:0536--8339288
QQ咨询:1870086340

执业证号:13707200910851313

执业机构: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

E-mail:zhaobx-1972@163.com

地址:向阳路26号三楼(市中级法院北50米路西)

潍坊律师赵保宪秉承“专业专心、勤勉敬业”的执业理念,在处理业务中认真细致、思虑缜密,办事稳重,为人诚实质朴,和蔼可亲,热心助人,特别是对弱势当事人倾注满腔热情,被当事人亲切地誉为“平民律师”、“值得交心的律师朋友”。 [详细]
您当前的位置: 山东刑事辩护网 > 罪名 > 故意杀人罪 > 正文

以故意伤人罪论处的行为

更新时间:2011-12-26    作者:admin    来源:www.shandongzhaolvshi.com

  1、第238条第2款规定

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,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2、第247条规定

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,致人伤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3、第248条规定

  监狱、拘留所、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,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4、第289条规定

  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5、第292条第2款规定

  聚众斗殴,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