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业证号:13707200910851313
执业机构: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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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1-12-26 作者:admin 来源:www.shandongzhaolvshi.com
1、第238条第2款规定
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,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2、第247条规定
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,致人伤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3、第248条规定
监狱、拘留所、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,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4、第289条规定
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5、第292条第2款规定
聚众斗殴,致人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