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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2-05-31 作者:admin 来源:www.shandongzhaolvshi.com
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,不仅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,更是二审法院确保审判质量的重要条件。 潍坊律师认为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,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有变相加刑的现象。为了贯彻这一原则,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建议修改立法,禁止以变相加刑为目的的发回重审。此次修改采纳了这一建议,在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增加规定: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,除有新的犯罪事实,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,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”
理解和具体适用该新增内容时,潍坊律师提醒要注意以下几点:
1.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,只有在“新的犯罪事实”和“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”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,才能够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“新的犯罪事实”是指原审法院在发回重审前的判决中没有认定的事实,包括之前的漏罪和所犯的新罪。“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”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发回重审前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,又增加指控了新的犯罪事实,以及变更原指控事实的情况,但不包括未改变事实,仅补充新证据的情况。2.潍坊律师认为,以下情形,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:(1)原审法院虽然在重新审判时认为有新的犯罪事实,但检察机关未补充起诉的。(2)虽然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,但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时对新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的。(3)因程序违法发回,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没有增加新的事实的。
此外,潍坊律师说为进一步确保办案质量,强化法律监督,此次修改还适当延长了二审的审理期限,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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